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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实施工程单位未对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、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验证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、试件以及相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处罚

更新时间:2024-08-07 14:41:49作者: 浩瀚体育官方网站

  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、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验证,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、试件以及相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处罚

  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,实施工程单位未对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、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验证,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、试件以及相关材料取样本检验测试的,责令改正,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 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:1.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、处罚,致使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到了损害的;2.不依法受理举报、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;3.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;4.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;5.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,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、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;6.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;7.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;8.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、幅度的;9.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、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、没收财物单据的;10.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;11.将罚款、没收的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财物截留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;12.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,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;13.泄露国家秘密、商业机密以及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、索贿受贿的;14.为牟取本单位私利,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,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;15.其他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文件规定的行为。

  1.立案责任: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检查并决定是不是立案(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);对需要补充材料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。2.调查责任: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,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;执法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,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,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,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。3.审查责任: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、证据、调查取证程序、法律适用、处罚种类和幅度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做审查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,由市建委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。4.告知责任: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,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、申辩、要求听证等权利。5.决定责任: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,应制作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、处罚依据和内容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。6.送达责任: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。7.执行责任: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。8.其他法律和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